top of page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84年01月01日社員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組織章程修改會議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組織章程修改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章程依據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組織活動規則第二章訂定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團名稱定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羽球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本社接受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指導與監督。 
第四條:本社團以提升校內師生羽球運動風氣、增加社員羽球技術水準、凝聚同學對羽球的熱情為宗旨。 
第五條:本社之社團辦公室設於學生活動中心,社課地點設於學生活動中心三樓羽球館。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社之任務為:
一、辦理校內各項不同性質社團活動。 
二、決議及決行社團事項。 
三、對外循正規則舉辦校際活動,促進校際間的交流。 
四、與體育室協調學生活動中心三樓羽球館使用場地時間。 
第七條:促進社員福利,並在每學期的期中、期末社團座談會,為社員建立與學校間之橋樑,反應社員意見,代為溝通與處理。

第三章:社員及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凡本校日間部之同學皆可參加本社成為社員。 
第九條:本社社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社團之章程 
二、服從本社團之決議案 
三、擔任本社團之幹部 
四、繳納社費 
第十條:本社社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加社團課程(以下簡稱社課)
二、校內舉辦比賽性質活動給予補助報名費(補助金額由當屆幹部共同決議, 
社員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提供社課練習用球 
第十一條:本社團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受權利:

  1. 不遵守社團章程或會議決議履行義務者。

  2. 有妨礙本社團名譽、信用、活動行為者。

第十二條:本社團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出社:

  1. 消失本校學籍(前項出社社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並不得退費。出社原因消滅後,乃得照章程入會)。

  2. 休學或定期停學者(前項出社社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並不得退費。出社原因消滅後,乃得照章程入會)。

第十三條:社員退費機制:

  1. 在擔任社員第一學期若想要退費,因器材物品及消耗品已購買,只能退第二學期的費用。

  2. 在擔任社員第二學期若想要退費,因器材物品及消耗品已購買,則不退費。

  3. 在擔任社員兩學期後到畢業為贈送時段,因此不退費。

第四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本社設社長一人、聘有顧問群、指導老師、副社長、實習幹部並設教學、文書、總務、美宣、器材、攝影、網管等共七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以上幹部皆由社長聘任,人數沒有限制。 
第十五條:社長之職權如下:

  1.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領導本社、綜理業務並代表本社參加體育性社團委員 會月會、學生會舉辦之社團期中、期末座談會、社團負責人研習營與學校臨時會議等。

  2. 議決社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3. 擬定學期活動計劃與經費預算之編制。

  4. 遴選與聘免幹部,並議決幹部之辭職。

  5. 代表全體社員向學校反映意見。

  6. 負責各組工作之推展,並負責各總活動之成效。

  7. 具有聘請社團幹部及罷黜失職幹部之權利與義務。

  8. 社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代行之,若副社長人數兩人以上,則由幹部選舉結果代行之。

第十六條:本社社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任期自學生會舉辦的社團評鑑交接晚會開始至下個學年度的社團評鑑交接晚會止,其社長選舉辦法為:

  1. 本校在籍學生而非應屆畢業生之實習幹部皆可參加登記。

  2. 須具品性優良,未受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者皆可參選。(由幹部、實習幹部代表社員投票選舉,最高得票者當選之)。

  3. 社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解任:

(一)喪失社員資格者。 
(二)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十七條:本社下設顧問群及組織幹部,其組織各功能如下:

  1. 顧問群:由社長聘任資深之社員擔任之,任期為一年,負責幹部之協調及重要事項決策意見之諮詢。

  2. 教學組:規劃本社的社團課程內容,協助教練示範動作,指導社員羽球技巧,製作社課紀錄。

  3. 文書組:負責紀錄社團所有會議內容,並整理成電子檔,設計相關活動表格以利活動進行。

  4. 總務組:掌管社團帳務,負責社團內的所有金錢支出與收入,每月製作財務報表。

  5. 美宣組:負責社團內相關的美宣設計與活動中美宣品,以最美好方式宣傳社團。

  6. 器材組:負責社課、活動器材借用,管理社辦資產。

  7. 網管組:負責管理本社之社團網頁、臉書粉絲專業,活動宣傳簡訊發送。

  8. 攝影組:負責本社各項活動、社課之攝影存檔,並統一整理成電子檔上傳臉書社團。

(前項各組工作人員均由社長視實際情形之需要聘用之,解聘亦同) 
第十八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組織章程。

  2. 罷免社長。

  3. 與社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4. 議決社員之除名或處分。

  5.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五章:會議

第十九條:本社之會議分為:社員大會、活動籌備會議、工作會報(社團會報)之會議等,幹部皆須出席,因事無法到者得依正常程序請假。 
第二十條:社員大會由社員、全體幹部應出席參加。 
第二十一條:社員大會之決議,以社員、幹部、實習幹部過半數出席,三分之二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由社團幹部於月會提案,經過社長提出草案後,以幹部、實習幹部過半數出席,三分之二同意以上,經社長公布原因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 社員之處分。

  2. 社團幹部之處分。

  3. 財產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社工作會報每月進行一次,由社長召集,並邀請本社社團指導老師及相關業務承辦老師列席輔導,必要時視實際情況之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社工作會報之任務如下:

  1. 策劃與檢討本社各項業務。

  2. 協調各組之工作計劃。

  3. 策劃全校性之活動。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社經費來源分下列各款:

  1. 社員所繳交之社費。

  2. 學校補助之活動經費。

  3. 特別捐款。

  4. 廣告贊助費。

  5. 前屆移交之款項。

第二十五條:本社之經費收支狀況,定每月初列表報告張貼,並得接受社員之審查。(須經總務、社長及指導老師簽名過後) 
第二十六條:本社社費之調整,由幹部、實習幹部共同決議,決議後向社員公佈金額與調整原因。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與制定應遵循「尊重民意」、「權能均分」、「利益迴避」、「徵求各方意見」為原則。 
第二十八條:凡為本社社員皆可對章程提出疑議、建議、抗議、駁斥或其他形式之意見,並依照章程修訂程序要求社長提出修正,而社長、顧問有義務對章程詳細解釋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與制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 當本社行政體系改變、本社遭遇重大情事或其他因素,導致本章程某部分條款失去效力時,由本社社長修訂之。

  2. 社員可向社團幹部提出修改章程提案,由幹部代表社員向社長提出召開組織章程修改會議之要求。

  3. 社長應於組織章程修改會議提出修訂章程草案,經全體幹部半數以上同意,此案成立後,送呈本社指導老師、課外活動組師長審核,再經全體社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公佈,新修訂之章程自公佈三日後生效。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組織章程修訂程序完畢後由社長公佈後立即生效,並提報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修正時亦同。

bottom of page